booost Sustainability 使用规约

第1条 (关于本规约)

“booost Sustainability 使用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是,为客戶使用由Booost股份有限本公司所营运的“booost Sustainability”(以下简称“本平台”)以及在本平台上所使用的各种服务(以下称各项或统称所有服务为“本服务”, 并统称本平台及本服务为“本服务等”)的条件内容。

第2条 (关于本平台)

  1. 本平台是客户利用本服务,收集、管理、分析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之自身以及供应商所有可持续性相关数据的平台。同时,本平台也是客户以脱炭为目标,推进高效率之节能、能源再生,以及能源管理的平台。本平台仅供使用本服务的客户(部分服务也包含客户的供应商)所使用。
  2. 本公司不保证任何提供本平台的使用时的数据处理速度或品质。另外,客户在本平台使用其他公司或团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应遵循该公司或团体的使用规约或契约。您违反该使用规约或契约时,本公司将不承担此违反行为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3. 客戶已事前同意,本公司得增加、变更、删除本平台全部或一部的内容或功能。。
  4. 因访问量过大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数据处理速度的降低或故障发生,或因前项措施造成客户的损害发生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5. 无关第10.1条规定,经本公司的事前同意,客户得向外包业务的第三方披露其登录信息,并得允许该第三方使用本平台。但,在此情况下,客户应确保该第三方遵守本规约的规定,该第三方违反本规约规定时,视为客户的违反行为,客户应承担所有责任。

第3条(关于本服务)

  1. 关于本服务的内容及功能,请参照个别服务之服务页面。
  2. 于提供本服务时,除了适用本规约所记载之内容外,也一并适用本公司在个别服务中所订之使用规约、客户向本公司提出之申请文件,以及本公司提供给客户之资费表及其他一切说明资料(以下统称为“说明资料等”)中所记载之内容。
  3. 客户同意本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情形时,得增加、变更、删除本服务全部或一部的内容及功能。
  4. 因前项措施造成客户的损害发生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本服务等的使用)

  1. 有意使用本服务等的客户,应在选择希望使用的本服务的种类、计画、选项后,填写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格或申请书以进行使用申请。
  2. 依照前项规定提出申请时,视为客户同意受本规约及说明资料等(以下统称为“本规约等”)中所记载的内容所拘束。并且,说明资料等所记载的内容与本规约的内容有所不同时,或对于与本规约不同的内容有书面同意,应以说明资料等或同意书的内容为准。
  3. 本公司同意第1项的申请并通知客户后,客户与本公司间将根据本规约等的内容签订本服务等的使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公司将根据裁量判断是否接受或拒绝客户的申请。
  4. 本规约的规定也适用于免费试用或免费服务。
  5. 作为本服务之一环,或者与本服务相关而由客户之供应商使用本平台时,该供应商也须遵守本规约。客户应确保该供应商确实遵守本规约,并就该供应商使用本平台之情形予以适切监督。若该供应商有违反本规约之情事时,客户应连带负责。
  6. 无论上述各项的规定,客户使用本服务等(包括免费试用和免费服务)时,即视为客户同意受本规约的拘束。
  7. 本公司对于客户根据第1项申请服务所提供的信息有任何疑问时,可以请求客户为必要的说明以及提出相关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

第5条(委托)

本公司可以将关于本服务等的提供的一部业务,于承担自身责任范围内外包给第三方。但,在这种情形,本公司应承担管理承包商的责任。

第6条(服务费等)

  1. 客户应依照本公司另行规定之资费表所载使用费,向本公司支付本服务等服务费。
  2. 本公司应于本服务等服务费计价开始之日所属月份之最后一日前,以电磁纪录之方式向客户开立请求书。客户应于受领该请求书后,于次月份的最后一日前,以账户转账之方式,或以汇款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之方式,支付该使用费。此外,客户应负担汇款之手续费。。
  3. 本服务等服务费在开始配置服务之日(指本公司在收到客户对本服务等的申请后,实际开始为本服务的使用构建环境的日期。下同)起以1年为单位按年支付(若本合同续签,则自续签日起的1年为对象收取服务费。)。但若本公司与客户另有书面协议,也可以采用其他非年付的方式。
  4. 即使在本服务等服务费的对应期间内合同被解除,也不进行服务费的按日结算。
  5. 本公司可在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变更费率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新费率将从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第7条(暂停服务)

  1. 如果客户有延迟支付本服务等服务费或拖欠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使用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的情形时,本公司可暂停根据本合同向客户提供的全部或一部服务。
  2. 在前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请求客户提供必要的保证金(不限于相关时间的未清偿金额)存入银行或提供其他担保,以确保客户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  对于第1项所述措施给客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费用负担等)

  1. 除本服务等服务费外,客户还应承担签订本合同和履行客户义务所需的费用(如转账手续费)。
  2. 除前项规定外,在本公司因提供本服务等而产生任何必要费用时,应由客户和本公司协商并决定由何方承担费用的支付。
  3. 如果客户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本服务等服务费或拖欠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款项,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从到期日次日起按年利率 14.6%支付滞纳金,直至全额支付为止。

第9条(提供必要信息)

客户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等时必要的信息。

第10条(登录信息的管理等)

  1. 在使用本平台时,客户应自行负责妥善管理和使用自己的URL和登录信息(包括API连接信息。以下相同),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本平台。
  2. 客户在URL 和登录信息等被披露给第三方(包括发生被披露给第三方的疑虑),或存在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本平台的疑虑时,应立即向本公司报告。
  3. 如果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公司的损害发生或扩大时,本公司有权请求客户赔偿损害。
  4. 即使客户的URL和登录信息等被客户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本公司得视为客户自己披露的信息,对于客户因这种情形发生的任何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客户事先同意,如果本公司怀疑本平台存在任何滥用行为,可以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使客户无法登录本平台。

第11条(网络通信的处理)

  1. 本平台通过使用SSL加密技术加强安全性,但在发送和接收过程中,使用本平台发送和接收的各种电子数据可能会通过本公司不知道的各种网络和设备。客户应注意在使用本平台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上述原因,本平台可能无法正常使用,可能会发生非意图的第三方操纵,也不能完全保证通信的可靠性。
  2. 如果客户因在本公司指定的环境或条件之外使用本平台而发生损害的情况下,本公司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2条(数据存储)

  1. 客户在使用本平台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数据,均存储在以下由本公司委托管理的服务器(以下简称 "本服务器")。
    本服务器:Amazon Web Services(由Amazon Web Services本公司提供)。
  2. 客户应向本公司声明并保证,已授权使用或根据本合同促使本公司使用前项规定所述数据,且使用这些数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对客户有约束力的合同。
  3. 关于因使用本平台而向本公司提供的数据等以及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客户有责任对数据等采取备份等维护措施。本公司为了应对本平台的故障,可能会对各项数据等进行备份,但本公司不承担将备份的数据等恢复给客户的义务以及其他义务。
  4.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等全部或一部的丢失或损毁,客户得对本公司请求尽可能恢复这些数据。但,即使本公司进行了恢复工作,仍无法恢复全部或部分数据,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当客户在确认有关数据丢失或损坏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才应根据本项规定进行恢复工作。
  5.  客户事前同意,在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本公司可以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删除客户留在服务器上的所有数据。

第13条(出现故障时的应对措施)

  1. 客户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发现任何故障或失效(以下简称 "故障等")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2. 如果本平台发生故障等,客户应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协助进行必要的故障隔离和相关应对措施的各项措施。
  3. 除可归责于本公司的情形外,因本平台故障等原因给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4条(本平台的临时中止等

  1.  如客户发生以下任何情形时,本公司可不事先通知,暂停客户对本平台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以及本服务的提供。
    (1) 本公司认定客户已经违反或可能违反本规约等时。
    (2) 本公司认定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务,已经或可能受到客户对本平台施加的重大负载或故障影响时。
    (3) 本公司认定客户使用本平台的方式有任何不当时。2. 如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本公司可不事先通知,暂停本平台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以及本服务的提供。
  2. 如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本公司可不事先通知,暂停本平台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以及本服务的提供。
    (1) 用于提供本平台的硬件、软件、电信设备设施、系统等(以下统称为"系统等")有关的定期或紧急维护或修理时
    (2) 因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系统等全部或部分故障(包括故障原因不明的情况)。
    (3) 由于本平台的重大负载或故障而难以提供正常服务时,或本公司判断难以提供正常服务时。
    (4) 本公司认定继续提供本平台,有窜改或黑客攻击与使用本平台有关的数据的可能性,客户或第三方有可能因继续运行而遭受损失。
    (5) 由于电信运营商或国内外电信实体暂停电信服务、电力本公司暂停供电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或外部云系统而导致本平台提供困难时。
    (6) 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紧急暂停提供本平台时。

  3. 对于前二项规定而给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禁止行为)

  1. 客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违反本规约等之行为。

    (2) 复制、修改、编辑、删除、与其他程序合并等行为,对本服务等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逆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或建立镜像。
    (3) 通过向本平台传输病毒或其他有害程序,造成服务超载的行为,或任何将本平台置于可接收此类有害程序的位置的行为。
    (4) 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5) 可能干扰本服务等的提供的行为。
    (6) 不正访问或试图不正访问本公司网络或系统等。
    (7) 复制、传播、出借、向第三方泄露、出租和抵押我们网站的 URL 和登录信息等。
    (8) 未经本公司许可同意,创建和发布本服务等的任何衍生服务或类似服务的行为
    (9) 伪装成本公司网站、其他客户网站或第三方网站的网络钓鱼活动
    (10) 使用本平台上的通信服务发送大量信息,违背不特定人员的意愿向其滥发电子邮件等,或向未经事先批准的目的地发送电子邮件等行为。
    (11) 规避用于保护程式等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消除或改变现有用于技术保护措施信号的行为)。
    (12) 直接间接导致或便利上述任何行为的行为。
    (13) 任何其他本公司认定不当的行为。

  2. 如果客户违反前款中的任何一项,须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客户违约时本服务等月度使用费用的合计36个月的总额,由本公司决定支付方式并应立即支付。该违约金不妨碍本公司对客户提出单独的损害赔偿要求。

  3. 即使在本合同终止后,客户也不得实施第1款第2、3、5、6、8、9、11 和 12 项中所列的任何行为。如果客户被认定实施了上述任何行为,则应比照适用前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前款中的"违约时本服务等月度使用费用的合计36个月的总额 "应理解为"以本合同终止月份前一个月计算36个月服务月费总额的金额"。

第16条(知识产权的归属)

  1. 构成本平台的所有程序和软件等以及客户使用本平台时生成的任何数据等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仅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允许客户在本合同目的范围内使用。
  2. 尽管前款已有规定,客户在本平台所输入的数值数据以及作为该数据输入后的结果即在本平台输出的数值数据(以下称为“客户输入数据”)的相关权利归属于客户,本公司仅在本合同的目的以及协议容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处理。

第17条(保密)

  1. 客户与本公司应相互将在签订本合同及使用本平台等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或从对方处获得的对方的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信息所有其他商业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视为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律师、註册会计师、税务师等负有法律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士除外)披露或泄露该等保密信息,也不得用于履行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目的。但是,以下类型的信息均不构成机密信息。
    (1) 在向另一方提供信息或使另一方知晓信息时,另一方已经掌握的、不再负有对方的保密义务的信息。 
    (2) 在提供或公开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 信息在提供或为公众所知后,非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4) 从具有合法权限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
    (5) 未经提供而获得的,独立开发或取得的信息。 
  2. 无论前款规定,客户和本公司仍可根据法律法规,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基于法院、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披露机密信息。 但,应儘可能提前将要求披露的理由、披露的范围和内容通知对方;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无法提前通知对方,应在事后及时通知对方。
  3.  客户和本公司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或应另一方要求及时归还、销毁或删除机密信息。 
  4.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客户和本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除第 1 款所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以外)披露第 1 款规定的机密信息。在得到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的情况下,第三方的保密义务应等于本人于本合同保密义务,并应对第三方有违反第 1 款规定的行为,被视为其违约行为而承担责任。
  5. 即使本合同终止,本条的规定仍然有效。

第18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1.  
  1. 客户在使用本服务等时,应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经营者,主动处理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数据等所包含的个人信息,并向本公司保证,通过本服务等使用相关个人信息时,将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程序。
  2. 本公司将在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并根据公司隐私政策规定的范围,遵守隐私政策,处理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在将信息加工成无法识别或特定个人身份的形式后制作统计信息)。
    隐私政策: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 booost technologies
  3. 如果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发生争议,除有可归咎于本公司的原因以外,应由客户负责解决。

 

第19条(客户信息及使用情况数据的利用)

  1. 本公司可将客户向本公司提供的,或本公司在客户使用本服务等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属性相关信息、使用相关信息、客户输入数据、提供的服务相关的需求等),用于以下目的:
    (1)用于提升包括本服务在内的本公司提供或计划提供的服务质量、向客户介绍相关服务,以及通知与本服务等相关的各种服务、活动、研讨会等
    (2)利用客户的信息及其衍生数据,用于本公司产品及服务的开发、改进、支持和运营等。
    (3)基于属性信息对多个客户的活动进行汇总、分类、分析及其他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提供建议、咨询服务等,以统计信息形式或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状态下使用和公开相关信息。
  2. 本公司可能会获取客户在使用本服务等时的使用信息,或向客户征求与本服务等相关的反馈意见。客户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本公司均可为前款各项规定的目的使用这些使用信息或反馈内容。
  3. 尽管第17条已有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会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客户信息(客户输入数据等除外。)。
    (1) 为第1项各号以及前项所规定的目的使用客户信息时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依据调查相关事项查询书的要求)或法律程序的需要,或在公司判断为保护本公司、其他客户或第三方权利所必要的情况下
    (3) 本公司将客户作为本服务等的引入企业,在以下所列的资料等中公开或介绍时。在此情况下,客户允许本公司在上述公开或介绍所需的范围内使用客户的标志和商标等。但,如客户就公开内容或标志的显示方式提出具体指示,本公司将遵守客户的指示。
    公开或介绍的场合包括:
    ①营销资料
    ②展会展台
    ③研讨会
    ④本公司官方网站
    ⑤媒体采访
    ⑥其他类似于上述各项的公开或介绍场合

 

第20条(关联服务)

  1. 在提供API关联服务的情况下,客户需在自愿的基础上使用该服务,并自行承担因使用该服务而产生的所有结果。此外,本公司对因API关联服务的使用而引起的数据更改、披露或删除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公司可因自身情况对API关联服务的内容进行变更,或中止、终止提供该服务。但如果本公司决定中止或终止API关联服务的提供,将事先通知客户。
  3. 本公司对因上述措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概不负责。

第21条(本合同的解除)

  1. 客户或本公司如发现对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可无需任何催告,立即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1) 违反本规约等的规定,经给予合理期限要求改正后仍未改正时;
    (2) 有损对方信誉、名誉或相互信赖关系的行为时;
    (3) 对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公司更生法程序或其他破产程序(包括私下整理程序);
    (4) 发生查封、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申请、拖欠税款处置或类似程序时;
    (5) 陷入支付停止或支付不能的状态时;
    (6) 票据或支票被拒付,或电子记录债权支付不能时;
    (7) 执行或计划执行合并、解散、清算、全部业务转让或其他重要业务部分转让时;
    (8) 自身或其高管因刑事处分等导致社会信誉受损时;
    (9) 因业务经营被相关政府机关取消或暂停营业时;
    (10) 就与本合同相关事项向对方提供虚假报告或不实信息时;
    (11) 发生其他与上述各项类似的、导致本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事由时。
  2. 基于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即使解除本合同,仍不妨碍向对方索赔损害赔偿。
  3. 如客户发生第1款各项所规定的事由,客户将对本合同下对本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自动丧失期限利益,无需任何催告。

第22条(解约)

  1. 客户通过和本公司的合意,或在提前三个月通知的前提下,以书面或电子的方式提出解约申请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2. 非基于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合同中途终止的(包括合意解约的情形。),对已经收取的本服务等服务费本公司不予返还。
  3.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在签约的第一年度,客户仅在全额支付第一年度合同期间本服务等服务费的情况下,方可根据第1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23条(反社会势力的排除)

  1. 客户与本公司均向对方声明并保证在未来持续满足以下各项规定:
    (1)自身(包括董事及员工,下同)并非暴力团、暴力团相关企业、总会所或类似组织或其成员(以下统称为“反社会势力”);
    (2)并非隶属于依据《无差别大规模杀人行为团体的规制相关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47号)被处分的团体的人员;
    (3)并非依据《有组织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相关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36号)规定,被怀疑进行犯罪收益隐匿或接受犯罪收益的人员;
    (4)未与上述第1项至第3项所述的人员或组织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
    (5)本合同的利益或效果的全部或部分,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未归属于上述第1号至第3号所述的人员或组织。
    (6)不得自行或利用第三方从事以下行为:
    ①对对方实施欺诈行为、暴力行为或使用威胁性语言的行为;
    ②损害或可能损害对方名誉或信用的行为;
    ③使用欺骗或武力阻碍对方的业务或损害其信誉的行为;
    ④声称自身为反社会势力等(指第1项至第3项所述人员),或声称自身关联方为反社会势力等的行为。
  2. 客户与本公司如发现对方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可无需任何催告,立即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3. 客户与本公司确认,基于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时,双方均不对对方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第24条(损害赔偿责任)

  1. 客户在根据本服务等中从本公司收到的调查结果、建议或其他成果物作出任何决策时,应基于自身的责任与判断进行操作。
  2. 本公司对因环境价值的价格、市场交易的行情、市场状况、市场制度变更或天灾等非本公司责任导致的原因而使客户遭受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果因与本服务等的提供相关的本公司责任,使客户遭受损害,本公司仅对通常且直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对因特殊情况引起的损害或预期利益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当本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对客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无论基于何种责任依据或发生原因,其上限均为客户在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日或其他发生原因之日起过去一年内支付给本公司的本服务等服务费总额。
  5. 如果客户因使用本服务等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客户应自行负责解决此事,并承担费用,不得给本公司造成任何不便。但,若该纠纷因本公司的责任引起,则不在此限。

第25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开始配置服务之日起一年。但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未表示特别意向,则本合同将在相同条件下自动延长一年,此后亦同。

第26条(权利义务的转让等)

  1. 客户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需加盖实印),不得将依据本合同产生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继承、移转、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分给任何第三方。
  2. 客户同意,本公司如将本服务等相关的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则本公司可将因该业务转让而产生的本合同项下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客户的注册信息及其他客户信息一并转让给该业务受让方。此外,本条所述的业务转让不仅包括通常的业务转让,还包括公司分割及其他任何业务转移至第三方的情形

第27条(申报内容的变更)

客户若就已向本公司申报的事项(包括商号、代表者、所在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立即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申报变更内容。

2.若因客户未依前款进行申报,导致本公司无法将联系或通知等送达客户,则视为通知或联络在本应被视为送达的时间已送达客户。

3.因客户未依第1款申报变更内容而导致客户遭受损失或不利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8条(不可抗力)

因天灾、台风、地震、停电、火灾、劳资纠纷、骚乱、传染病、交易伙伴违约、法律变更、政府或相关省厅及地方公共团体基于法律、条例、规章、通知、行政指导或其他指导的行动,运输工具问题,或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无法履行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9条(法律等的遵守)

客户(包括相关的合作企业、组织等。)需自行确认并遵守适用于其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能源使用合理化及向非化石能源转型相关法》,各都道府县、市区町村条例,以及适用于海外业务的各国法律法规等。)、指引、相关部门的规则(包括一般社团法人日本批发电力交易所(JEPX)制定的交易规则及细则等)、制度、国际法、国际性倡议,以及由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包括金融机构等)主导的各类倡议等。

第30条(可分性)

即使本规约等或本服务等相关的部分条款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非法或无效,其余条款仍继续保持有效。

第31条(规约的变更)

  1. 本公司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可无需客户同意,变更本规约等或本服务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在此情况下,客户需遵守变更后的内容,且变更后的规约等内容将成为本合同的内容:
    (1) 本公司判断规约等的变更符合客户的一般利益时;
    (2) 本公司判断规约等的变更不违背签订本合同的目的,且基于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合理性以及其他变更相关的情况,该变更是合理的。
  2. 本公司在进行上述变更时,将确定变更的生效时间,并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本公司指定的方式,迅速向客户通知变更后的规约内容及生效时间。

第32条(协商事项)

对于本规约等或本服务等相关规定的内容,或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如有疑义,客户与本公司应本着诚意进行协商,努力以和平方式解决。

第33条(管辖法院)

与本合同相关的诉讼等,应以东京地方裁判所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则
(施行日期)

  1. 本修订协议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过渡条款)

  1. 第6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于在本修订协议施行之后,客户与本公司新签订本合同的情况,或本合同被续签的情况(包括自动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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