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关于本服务)
本服务等的使用
本公司可以将关于本服务等的提供的一部业务,于承担自身责任范围内外包给第三方。但,在这种情形,本公司应承担管理承包商的责任。
客户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等时必要的信息。
本平台的临时中止等
(2) 复制、修改、编辑、删除、与其他程序合并等行为,对本服务等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逆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或建立镜像。
(3) 通过向本平台传输病毒或其他有害程序,造成服务超载的行为,或任何将本平台置于可接收此类有害程序的位置的行为。
(4) 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5) 可能干扰本服务等的提供的行为。
(6) 不正访问或试图不正访问本公司网络或系统等。
(7) 复制、传播、出借、向第三方泄露、出租和抵押我们网站的 URL 和登录信息等。
(8) 未经本公司许可同意,创建和发布本服务等的任何衍生服务或类似服务的行为
(9) 伪装成本公司网站、其他客户网站或第三方网站的网络钓鱼活动
(10) 使用本平台上的通信服务发送大量信息,违背不特定人员的意愿向其滥发电子邮件等,或向未经事先批准的目的地发送电子邮件等行为。
(11) 规避用于保护程式等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消除或改变现有用于技术保护措施信号的行为)。
(12) 直接间接导致或便利上述任何行为的行为。
(13) 任何其他本公司认定不当的行为。
如果客户违反前款中的任何一项,须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客户违约时本服务等月度使用费用的合计36个月的总额,由本公司决定支付方式并应立即支付。该违约金不妨碍本公司对客户提出单独的损害赔偿要求。
即使在本合同终止后,客户也不得实施第1款第2、3、5、6、8、9、11 和 12 项中所列的任何行为。如果客户被认定实施了上述任何行为,则应比照适用前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前款中的"违约时本服务等月度使用费用的合计36个月的总额 "应理解为"以本合同终止月份前一个月计算36个月服务月费总额的金额"。
第22条(解约)
第23条(反社会势力的排除)
第24条(损害赔偿责任)
第25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开始配置服务之日起一年。但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未表示特别意向,则本合同将在相同条件下自动延长一年,此后亦同。
第26条(权利义务的转让等)
第27条(申报内容的变更)
客户若就已向本公司申报的事项(包括商号、代表者、所在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立即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申报变更内容。
2.若因客户未依前款进行申报,导致本公司无法将联系或通知等送达客户,则视为通知或联络在本应被视为送达的时间已送达客户。
3.因客户未依第1款申报变更内容而导致客户遭受损失或不利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8条(不可抗力)
因天灾、台风、地震、停电、火灾、劳资纠纷、骚乱、传染病、交易伙伴违约、法律变更、政府或相关省厅及地方公共团体基于法律、条例、规章、通知、行政指导或其他指导的行动,运输工具问题,或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无法履行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9条(法律等的遵守)
即使本规约等或本服务等相关的部分条款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非法或无效,其余条款仍继续保持有效。
第31条(规约的变更)
第32条(协商事项)
对于本规约等或本服务等相关规定的内容,或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如有疑义,客户与本公司应本着诚意进行协商,努力以和平方式解决。
第33条(管辖法院)
与本合同相关的诉讼等,应以东京地方裁判所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则
(施行日期)
(过渡条款)
Booost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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